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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
发布时间: 2018-07-02 16:04:47 ??作者:    ?? 来源: 区人力社保局    ??点击率:


各相关单位:

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《关于发布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》(浙人社发〔2018〕56号)文件精神,2017年我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1099元,月平均工资为5091.58元。根据上述规定,现将2018年度杭州市临安区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调整如下:

一、调整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标准

从2018年1月1日起,缴费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最低保底数为3055元,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最高封顶数为15274元,其中缴费单位和职工个人1-6月社保缴费的差额部分于2018年7月统一补缴。

各险种企业缴费费率:养老保险14%,医疗保险6%,生育保险0.5%,失业保险0.5%,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浮动费率。

各险种职工个人缴费费率:养老保险8%,医疗保险2%,另加重大疾病保险费每人每月5元,医疗困难互助救济金每人每月2元,失业保险0.5%,生育保险、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。

二、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个人缴费标准

从2018年7月1日起,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最低保底数为3759元,最高封顶数为15274元。

各险种单位缴费费率:养老保险10%,医疗保险6%,生育保险0.5%,失业保险0.5%,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浮动费率。

各险种个人缴费费率:养老保险8%,医疗保险2%,另加重大疾病保险费每人每月5元,医疗困难互助救济金每人每月2元,失业保险0.5%,生育保险、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。

    三、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

从2018年7月1日起,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76.62元、733.19元、916.48元、1832.97元、2749.45元,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原标准执行。

四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

从2018年1月1日起,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为5091.58元,单位部分缴费比例为8%,个人部分缴费比例为2%;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为3055元,单位部分缴费比例为6%,个人部分缴费比例为2%。另加重大疾病保险费每人每月5元,医疗困难互助救济金每人每月2元。

 

 

杭州市临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      杭州市临安地方税务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8年6月25日

临人社发〔2018〕72号关于调整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.do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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